当前,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二手房交易市场也越加兴旺,但是,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出卖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对原合同买房人造成违约后,买房人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买房人一旦受到了违约侵害,该如何应对呢?日前,朝阳法院已经就房屋涨价损失做出了一例判决,支持了买房人涨价损失的赔偿请
求,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件回放
针对目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房人在纠纷中提出解除合同情况下,很多买房人会提出要求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争议较多。对此,昨日朝阳法院专门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研讨,特别是对近日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解读。
2003年8月6日陈建新与崔荣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建新以225000元的价格购买崔荣春的一套住房。当日,陈建新向崔荣春支付了订金20000元,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陈建新入住该房屋。2004年1月,陈建新将房屋余款205000元交与双方认可的中间人。
这套房屋是崔荣春于2001年6月从所工作的华通公司处购买。购买时,崔荣春保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七年以上,如提前要求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屋。2004年6月9日,房屋产权登记于崔荣春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