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增值收益可否用于廉租房建设?法规未明法律界看法不一
一个关于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否可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争议,正在围绕着《物权法》及国务院、财政部和建设部的相关法规之间展开。到目前为止,代表正方意见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代表反方的有关专家、律师对这个问题仍旧各执一词。
去年底,有地方政府公布,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剩余部分曾用于收购廉租房房源。
但与此同时,关于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否能用于廉租房建设的争议已经出现。据记者查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并非没有政策法规的支持。去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就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之后,财政部于去年10月颁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及建设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等9部委于去年11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表述都直接贯彻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
但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却对此持有异议,甚至将此问题形成一份议案,于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他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缴纳的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在当前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只能属于住房公积金全体储户共同所有。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用住房公积金买廉租房有违《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这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资金集合,运作后的收益应归全体缴交者所有”。